這些制度保障,是古代慎刑精神的表現,與此同時,充分表現出對生命的重視。
◆避免對生命的傷害
把原來死刑變為斷右腳,人雖然沒有死,但勞動力大受損害,於是再改為流放。 有一次唐太宗看了一本醫藥方面的書,叫《名堂圖》,上面畫著人體結構圖。唐太宗看了以後,很動感情地說:人的五臟六腑全長在後背上,我們現在的刑法卻有杖背這一條。唐代的刑法有五刑,就是笞、杖、徙、流、死五種刑罰。笞是一種小的尺子,杖是長一點的棍子,多粗多長都有規定。怎麼打法,犯什麼罪打多少下,唐代的法律上都有規定。這笞和杖在此前是打大腿和後背的,太宗看了這醫書後,下詔不許再杖背,只能打大腿。這仍然是著眼於生命。生命不要輕易去剝奪,也要盡量減少傷害。本來要你受點皮肉之苦,結果打成殘廢,說起來是個人的損失,從根本上看,也是國家的損失。 改革法律制度,基於重視人的生命。犯罪的人畢竟是少數,所以輕重無所謂,這種想法就是輕視生命。法律涉及所有人,特別涉及民眾。唐太宗時期修改法律,擯棄了隋朝時的嚴刑峻法,在中國法制史上被大書特書,不僅在於法律條文的系統化,還在於他的重民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了落實。 這個制度裡表現出的以人為本,當然不可以單單看作是李世民的個人作用,貞觀君臣都在貫徹理性行政,這是一個時代的基本精神風貌。
◆四百死囚 按時歸獄
在貞觀時代,皇帝重視司法制度,是因為在日常的生活中,與生命關係最密切的就是司法。李世民以人為本,不僅表現在他對司法制度的改革上,也表現在親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在貞觀時代,皇帝親臨司法實踐,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每月聽刑部的彙報,主要是瞭解監獄犯人的情況;一是每年的皇帝錄囚。皇帝要親自過問犯人的情況,有的時候,他要到監獄去視察,而視察的重點是死刑犯。這種視察可不是走過場,他要瞭解司法的情況,還有聽犯人申訴。對於罪犯而言,他就有機會遇到皇帝,可以最後一次喊冤。如果以前被冤判,這時可以喊冤,而且有規定,只要向皇帝喊冤,這個案子就立刻可以重審。 貞觀六年,唐太宗到監獄裡視察,那年全國有近四百名死刑犯,都集中到大理寺的監獄。唐太宗一個一個地詢問,大家都說犯了死罪,死有餘辜,不冤枉。認罪態度良好,法官的審判也很公平。所以唐太宗就有點受感動,就跟這些死囚說,我跟你們立一個君子之約,現在是冬天,放你們回去,來年秋收之後,咱們再在這裡集合。四百死囚就離開了監獄,都回家過了一年。第二年的秋後,一個不少全都回來了。這是太宗時期有名的「四百死囚來歸獄」的故事。我們現在經常會問這樣的問題,假如生命剩了最後幾天,你應該怎麼怎麼過?大家說一定好好過,一天當一年過。其實唐太宗那時候就做了這麼一件事,給了死囚們最後一年的機會,這一年他們過得一定很好,而且也可能認識到了生命的價值和尊嚴。所以第二年一個不少全部回來。這事兒當時也感動了唐太宗,把所有的人都赦免了。 這不僅是珍惜生命的故事,也是順應人性的故事,還得了人心,典型的「雙贏」。不是所有的皇帝都會如此重視死囚犯的生命,也不是所有的皇帝都有唐太宗這般的自信,所以,只有唐太宗才能精彩地導演這齣人性悲喜劇。「怨女三千出後宮,四百死囚來歸獄」,這是貞觀時期創造的一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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