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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瞇/關於不倫,我也有一些小問題──讀許俐葳《我有一個關於不倫的,小問題》

作者:廖瞇


讀完神小風的新書,喔不,是許俐葳的新書(雖然她們是同一個人),不知道為什麼這次要叫「許俐葳」而不是「神小風」,這是我第一個問題。

但我是覺得,叫許俐葳,好像更能讓我貼近這個故事,好像是一個普通人寫的故事,一個普通女人與有婦之夫外遇的故事。

但這樣的故事不是很多嗎?不倫題材的小說不是很多嗎?有需要再多寫一本嗎?

書名叫做《我有一個關於不倫的,小問題》。剛開始我一直記成《我有一個關於不倫的,小祕密》,如果是小祕密就普通了,但小問題就不普通了。不倫是祕密,外遇是祕密,祕密令人痛苦,祕密令人與世隔絕。

「我」不能說,但「我」可以寫。我忍不住想,這部以第一人稱「我」為敘述的小說就是「我」寫的,「我」給了我的不倫對象一個名字叫查理。這很有一種後設的味道,但不無可能嗎?

「我」就是作者的投射,把不好說不能說不好問的「問題」,關於婚姻、情慾、愛,關於出軌,那些從前聽到無關痛癢但當人涉入其中便切身相關的,一個一個問題,問出來。

而我讀完之後,也忍不住問了一些,小問題。


Q 小問題1:不倫這事,會跟著哪個ㄊㄚ?

「婚外情都是差不多的故事。」

「但這事大概一輩子會跟著『她』吧。」

「不會吧,這種事情,他是男人,又是教授級別,能受什麼了不起的影響?」喜德說。

喜德跟「我」說起一件婚外情。「我」認為婚外情這事大概一輩子會跟著「她」吧。但是這個「她」指的是「跟人外遇的第三者」?還是「老公跟人外遇的老婆」呢?以讀者的角度來看,其實都有可能。不過,婚外情這種事為什麼不會跟著「他」呢?為什麼不是跟著那個「外遇的老公」呢?因為他是男人就不會跟著他?但真的不會跟著「他」嗎?還是說,就算跟著他也沒關係?

三角關係,站的位置不同,被跟著的結果就不一樣。我發現「這事大概一輩子會跟著ㄊㄚ吧」這句話,竟然有三種解讀;如果是用「聽的」,不是用「看的」。在對話中,不會知道對話裡的ㄊㄚ的性別;但寫的時候,可以呈現ㄊㄚ的性別。

可是身為一個寫作者,遇到書寫對象是女性時,到底要不要用「 」?是一個持續困擾我的問題。以引用的段落為例,當然是用「她」比較好,這樣才知道句子裡的ㄊㄚ是女的,就算搞不清是老婆還是身為第三者的女學生,至少會知道不是那個身為老公的男教授。

但在其他不特別需要指稱性別的時候,我一直有點抗拒用「她」。因為不需分性別時,「他」這個字,可以指男的也可以指女的;但在分性別的時候,「他」就被男性拿去用了。總覺得應該要有三個ㄊㄚ:指稱男性的「男也」、指稱女性的「女也」、以及有男有女的「他們」,這樣不就不會令人困擾了?


Q 小問題2:如果沒有結婚就沒問題了?如果是開放式關係就沒有小房間了?

「我」在成為第三者後,才真正認識到「所謂婚姻,究竟是什麼呢──唯一可以確認的,是它絕對不只是一紙契約罷了。」

「我」發現自己是系統以外的、制度以外的。但如果查理沒有結婚,就不會有問題了嗎?「查理總是說『我』,而我知道那是『我們』,那個我們絕不是我。」有問題的不只是沒有婚姻契約,而是「我」不是對方的「我們」,我進不去「我們」裡面。

可是,「我」真的想要結婚嗎?「我只是希望我夠好,好到讓你可以選擇我。」「我」並不真的想跟對方結婚,「我」只是想要成為「被選擇的一方」。「我」並不真的想生小孩,但「我」希望成為「對方願意跟我生小孩的一方」。

這讓我想起《台北女子圖鑑》。之前一直有點不太明白,邊看邊碎唸:「林怡姍自己也不是真的想生小孩,但聽到男朋友說不想生,又抱怨為什麼他不願意跟她生,真是莫名其妙。」現在我懂了,因為她覺得對方沒有為她做出她想要的選擇。還有一集是,林怡姍的對象是開放式關係的已婚人士,這代表對方的伴侶知情同意;知情同意,聽起來應該自由自在,但林怡姍跑去找對方的伴侶:「你如果不愛他,你們可不可以離婚?」對方伴侶回答:「如果他要跟我離婚,或是去跟其他任何人結婚,我都不會阻止他。你或許可以想一想,他為什麼不這樣做?」

所以重點不在對方是否結婚,也不在對方是否有伴侶,而是認為「自己不是對方的選擇」。但是,自己真的不是對方的選擇嗎?他不是選擇跟你談戀愛嗎?他不是選擇跟你做愛嗎?他不是跟你「在一起」嗎?

有種叫做「嫉妒」的東西,發生在自己得不到的時候。

與其說因不倫而痛苦,不如說,是因那些得不到的。而那些得不到的,也存在所謂的正常關係裡。正常關係裡也有得不到卻不能說的、不好說的、覺得被關起來的東西。

《我有一個關於不倫的,小問題》所揭示的那些小房間與電梯,不只存在不倫關係裡;正常關係裡也有屬於自己的小房間,也有屬於自己的電梯。


Q 小問題3:等你收到起訴書就知道了?

小說中有一段,「我」的朋友知道了「我」跟有婦之夫外遇,他說:「等妳收到起訴書就知道了。不要覺得我在恐嚇妳。上法院非常可怕,非常。」

嗯,通姦不是除罪化了?是要起訴什麼?

我查了一下,原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除罪化除的是這條,原因是違反性自主。於是有人在網路上問,那這樣如何保護伴侶的權益?就有律師給建議啦,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換句話說,如果第三者有引導外遇方脫離家庭的企圖,就可以用這條。但律師又說和誘罪很難證明,因為外遇多半是兩情相悅,而非只因第三者。嗯,那搬出這條好像有講跟沒講一樣。

律師又搬出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律師補充說明,這裡所說的「權利」包括「配偶權」,而法院裁判中經常將配偶權解釋為婚後應對伴侶有忠誠的義務。

這讓我不禁想問,什麼叫做「忠誠」呢?性的忠誠還是愛的忠誠?「愛」又如何用忠誠來規範呢?而既然通姦都因性自主而除罪了,那麼愛呢?愛不是更該自主?或是說會愛上誰,由不得己,那不就更無法規範了嗎?

那這樣,婚姻到底保障了什麼?


Q 小問題4:「#我」愛查理嗎?

小問題讀完後,我在想一個問題──從頭到尾,「我」問過查理愛不愛我;但「我」有問過自己,「我」愛不愛查理嗎?我會濕,會想要,會嫉妒會流淚,會痛苦,但這就是愛嗎?但這不是愛嗎?

在這之前好像得先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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