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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爾斯泰:藝術活動的基礎,奠定於人類的感染力

作者:列夫.尼可拉葉維奇.托爾斯泰(Lev Nikolayevich Tolstoy)

如果把使人混淆的美的理解摒除在一旁,到底藝術是什麼?不會被美的概念所牽制、最新、也最容易理解之藝術定義有下列幾種:藝術是在動物界的兩性互動和對遊戲偏好的活動中(席勒、達爾文、史賓塞),同時伴隨著神經系統所受到的刺激(格蘭.阿倫)——這是屬於生理進化的定義。或者,藝術是夢中的景象,由人類所經驗的線條、色彩、肢體動作、聲音、文字、情感所構成的(魏榮)——這是屬於實務性的定義。根據蘇里最新的定義,藝術是某些永存物體或已過事件的成品。這成品不只讓創造者獲得極大的滿足,同時還傳達了令人愉悅的印象給一群觀眾或聽眾,而這種印象完全不帶有任何功利企圖。

雖然,這些定義優於以美學為基礎的抽象定義,但距離精確的標準還很遙遠。第一種生理進化的定義不正確,因為它談論的並非構成藝術的活動本身,而是藝術的源由。依照人體器官的生理反應來定義是不夠精準的;因為在這樣的定義下,還可以包括諸多其他的活動,就像在新的美學中提及的,將製作華美服飾、香水、甚至美食,都歸納為藝術的範疇。將藝術視為情感表達之實務性的定義也不精確,因為人可以用線條、色彩、聲音、富含個人情感的文字來表達自己但卻不會影響到別人,那麼這些表達就稱不上是藝術了。

蘇里說的第三種定義也不正確。因為那些使觀眾或聽眾獲得滿足和愉快的印象,又不帶功利意圖的活動,還包括魔術表演、體操練習和其他不能算是藝術的活動,反而是那些引起許多不愉悅印象的,例如詩詞或是戲劇中描繪的陰沉、殘酷的場景,才是無庸置疑的藝術作品。

所有這些不正確定義的來源,就像在抽象定義中一樣,視藝術的目的在於從中獲得的享受,而不是其在人類生命及人性中的意義。

為了能夠正確地給藝術下定義,首先必須先停止將藝術視為享樂工具的方式,而應當視為人類生活中的一種條件。用這樣的態度看待藝術時,我們就能明白藝術是人們之間交流的一種溝通方式。

創作藝術品的目的,是要讓欣賞者與創作者之間、或與藝術品之間、或是與同時或前後獲得同樣藝術印象的人之間產生一種溝通。

就像傳達人們思想和經驗的文字,扮演著連結人類的角色,藝術扮演的也是同樣的角色。這個溝通方式的特色,和用文字溝通的不同之處,在於一個人可以藉著文字向另一人傳達他的想法,而藝術是被用來傳達人與人之間的感覺。

藝術活動的基礎,奠定於一個人在經由聽覺或視覺,接收另一個人情感表達的同時,能夠體驗到那個表達自我情感者的當下感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某人歡喜地笑——另一個人也會變得快樂;某人哭泣——聽到哭聲的人也會感到難過;某人憤怒激動——另一個人看見了,也會身受同感。人們藉著自己的肢體動作、語調,透露自己的精力充沛、果斷,或者相反地,表現沮喪、寧靜——這些情緒,都是會感染他人的。當一個人正承受痛苦時,會用呻吟或抽搐來表現自己的痛苦,這個痛苦就會感染他人;當一個人表露自己的欣喜、景仰、恐懼,對知名的人、事、物產生崇敬——則其他的人也會受感染,也會感受到同樣的欣喜、景仰、恐懼,對知名的人、事、物產生崇敬。

這就是人類能藉由感覺相互感染的能力,也正是藝術活動的根基。

若一個人很自然地用自己的表情與聲音去感染另一個人,其他人會立即感染到他當下的感覺。他打哈欠時,會使另一個人也想打哈欠;當他因故而笑或哭的時候,會讓另一個人想笑或想哭;當他受苦的時候,也會使另一個人感覺痛苦,但這些都還不算是藝術。 只有當一個人帶著目的,要傳遞那重新在他內心喚起的感受,並用特定的外顯手法表現出來時,才能算是藝術。

有個最簡單的例子:假設有個因為遇到狼而害怕的小男孩,要描述這樁事件,讓他人也能感受到他當下的感覺,描繪自身遇上此狀況的情境、周遭環境、森林、無助感,以及狼的樣子、動作、還有他與狼相隔的距離等等,如果小男孩能夠在他述說的同時,讓其他人也能感同身受地體驗到他當下的感覺,那麼這就可以算得上是藝術了。如果小男孩沒遇過狼,但是常常帶著懼怕,並希望把他的害怕傳給其他人,於是假想他遇到了狼,然後讓聽者都領受到彷彿他遇見狼的景況或感受,這也可以算是藝術。當一個人不管在現實中或想像中,承受著痛苦、或感到享受之樂的同時,將其感覺呈現於油畫或大理石上,讓他人受其同感,這也算是藝術。同樣地,如果一個人藉由聲音表達所有自己經歷的快樂、欣喜、沮喪、朝氣、灰心,然後用聲音把所有這些情感傳遞給其他人,使其他人也像他本人感受到的而感動,這也是藝術。

感覺是最具多樣化的。有很堅強、也有很軟弱的;有非常重要、也有很卑微的;有很差、也有很好的。如果這些感覺能感動讀者、聽眾、觀眾,那麼它們就算是構成藝術的要件了。用戲劇傳達的放棄自我或順服命運、上帝;或是小說裡描寫的戀愛的喜悅;或是圖畫中所繪的奢侈逸樂;或是慶典進行曲中表現的朝氣蓬勃;或者舞蹈而生的快樂;或是詼諧好笑的喜劇;或是夜色風景畫、或醉人歌曲中的寧靜,這些都是藝術。

唯有當觀眾/聽眾感受到創作者所受的感動,才能稱為是藝術。

  召喚一個人曾經歷的感覺,藉由運動、線條、色彩、聲音、以文字表達出的形象傳遞,以便讓別人可以體驗到同樣的感覺,這就是藝術活動。藝術存在於人有意識地傳達給他人的活動,藉由某些外在的符號,他所經歷過的感覺得以被其他人所體驗。

藝術不像形上學所說的,是某些神祕的理念、美或上帝的具體表現形式;也不像美學生理學家所說的,是人釋放過多精力的遊戲之形式;亦不是透過外顯符號的情緒表現;而是一種人類交流溝通的方法,是生活以及向個體與全人類的善前進的運動所必需,把人彼此連結的共同情感。

多虧人類具備以文字表達思想的能力,可以理解文字所表達的思維,任何人都可以明白全人類為他在思想領域所做的一切。而現代的人由於具備理解陌生思維的能力,可以成為其他人活動的參與者,而個人則拜此項能力之賜,可以把從他人學習到、以及自己內心的見解,傳達給當代或後世的人。同樣地,也因為人類具備以藝術的方式,將自己的感受傳遞給他人的能力,他可以在感覺的領域中獲得所有前人的感受:他可獲得當代人所經歷的,以及數千年前其他人擁有的感受,而且能夠將自己的感覺傳給他人。

如果人類無法領會以文字傳達出來的思維,像是前人所思,或不具備將自己的思維傳達給他人的能力,那麼人就和禽獸或豪茲爾(*註)沒什麼兩樣了。

如果人類沒有具備另一項能力——藝術感染力,那麼人類不但仍留在更野蠻的狀態,甚至是更分裂、更相互敵視。

因此,藝術的活動就像言語的活動一樣,是非常重要且具普遍性的。

如同文字不只是以主張、言談和書籍的形式影響我們,還在那些我們用來傳達自身思維和經歷的所有言談中影響我們。藝術也是如此,以廣義的定義來理解這個字,藝術滲入了我們全部的生活;而其中幾種特有的表現形式,則是狹義的定義。

我們已經習慣所認知的藝術,是那些我們閱讀的、聽到和看見的,在劇院、音樂廳、展覽會、建築物、雕像、詩、小說……等。但這些只不過是我們在生活中與其他人交流的藝術之一小部分。人的一生充滿不同性質的藝術作品,從搖籃曲、笑話、模仿、住宅裝潢、衣著、用品,到教堂的禮拜及節慶的遊行。這些全都算是藝術的活動。因此我們所稱的藝術,是這個詞的狹義定義,不是指全人類傳達情感的活動,而是我們從所有這類活動中挑選出來,並賦予特別意涵的。

這種特別意涵是由這些活動的所有人所賦予,指的是那些從宗教意識分享出來而傳達的感受。這個全藝術中的小部分,經常被指稱為這個詞的完整定義。

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這些古代人,是這樣看待藝術的,還有猶太的先知、古代的基督徒、回教徒,以及我們當代有宗教信仰的人,也是這樣看待藝術的。

有些人類的導師,像是柏拉圖在《理想國》,以及早期的基督徒、嚴格的穆斯林、還有佛教徒,常常否定任何形式的藝術。

如此看待藝術的人——與能獲致愉悅感受者即為好的藝術之當代觀點相反——認為藝術與文字不同,它是非常危險的,因為藝術感染力會使人違背己意。如果廢除所有藝術,人類失去的將比容忍一切藝術的傷害要少。

這些否定所有藝術的人顯然是不對的。因為他們否定了不可否定者——溝通交流中最需要的元素,沒有它,人類就無法生存。但我們歐洲文明社會、社交圈及各個時代的人,也沒有多正確的觀點,他們認同的藝術,就是能帶給人們滿足感的,就是美、就是藝術。 以前的人掛慮的是在藝術品中看得到有些墮落腐敗的東西,因而完全禁止藝術了。現在所害怕的,卻唯恐被剝奪了藝術所帶來的快樂享受,因而所有的藝術都該得到庇護。我認為,後者的誤解比前者更荒謬,而且引發的後果更嚴重。

【註】豪茲爾(Kaspar Hauser, 1812-1833),一八二八年突然出現在紐倫堡,一身野蠻人的模樣,隨身攜帶一封信,上面寫著他從出生起就如此粗野。官方以流浪漢的名義將之逮捕,其未受任何教育文化洗禮的成長過程廣受關注。很多文學作品都以他為題材。

出處:遠流出版《托爾斯泰藝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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