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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不廢監察院,請用道理說服我
作者:吳家恆(遠流出版公司副總編輯)
楊照在8月22日《聯合報》上寫了一篇
〈七條與一百七十五條的差別〉
,指的是美國憲法之少(總共只有七條,開國兩百多年,只增加了二十七條修正案)與中華民國憲法之多(共有一百七十五條,半世紀以來,又經過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以及幾次修憲會議修出的十條「增修條款」)。
憲法貴在能否凝聚出涵蓋範圍廣又能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共識,所以「多」不見得是好事,甚至根本就是國家動盪的根源。楊照此文意旨在此,顯然是有感於監察院存廢的擾攘而發的:
中華民國憲法本身,完全看不出來監察權的意義(必須到孫中山的《五權憲法》中去找),卻又將監察院組織仔細寫進憲法裡。這真不是件聰明的事。時代改變,社 會改變,公務體系改變,明明不再需要從司法權中硬分出來的監察權監察院,卻又沒有理由為了這樣一個雞肋或雞肋不如的機關去大張旗鼓啟動艱難的修憲工程,於是而有種種鬧劇亂象,於是而有本應握有主權的人民,只能無奈旁觀鬧劇亂象的奇怪局面。
人民對這個議題只能無奈旁觀鬧劇亂象,媒體的報導方式也是原因。延燒數日,只在熱鬧上打轉,看聖人與官人如何鬥法、政黨如何攻防等等。至於為何要廢,卻非媒體關注重點。
「紫藤廬」原本是周德偉先生擔任關稅署長時的官舍。
楊照把中華民國憲法與美國憲法略加排比,一般讀者輕易便可知其中差別。如果更要釐清,或許可看周德偉先生回憶錄
《落筆驚風雨:我的一生與國民黨的點滴》
第十章。周德偉是海耶克的學生,曾任關稅署長,他在一九六五年讀到海耶克《自由的憲章》,後來寫成一篇〈論中國歷史上何以無保障人權的制度〉。
周德偉在《落筆驚風雨》第十章指出,孫中山民權主義的演講,只列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利,這是人民要求參加立法與行政管理之權,屬於「公權」的範圍。但一般多數人民所關切的,其實是「私權」的保障:
具體言之,即其勞動成果,除納稅外不受別人之攘奪,住宅不受別人的侵襲,身體不受非法捕拿及拘禁,思想研究製造不受政府及別人的干擾,信仰不受別人及政府的拘束,合法的行動不受政府及別人的侵犯,就業不受政府及別人的阻遏。總之人民之所要求者全為此類自由,一切法律之目的,亦在保障此類私生活的自由。
所以一般以為孫中山的民權主義講的就是西方的人權,而周德偉並不同意,認為兩者「全不相當」,原因在此。而最近的種種人民抗爭與不滿,也就說明了兩者並非同一回事。
台灣的民主化,以公權的落實為主要表徵。人民能夠透過選舉,來決定地方、乃至中央的領導人,同時也透過定期選舉,對政治人物形成約束,進而保障自身的私權。但是人民的四種民權,只有選舉權具有操作上的意義,其他三權,或是門檻過高、專業要求過高,多半窒礙難施。只有到了接近選舉,政治人物才怕選民唸緊箍咒。如果有個幾年沒有選舉,那麼民權形同冬眠,保障個人財產、行動自由的私權,也就岌岌可危了。這正是現在的狀況。
周德偉先生有一段話說得太好:「
後儒釋仁,限於帝王之施仁政,此後儒之固陋,與仁之本義完全不相當。因仁之本義久已喪失,故不能發展保障人權之制度,及人民能爭取人權之事實。此點最宜注意。人民大規模造反,溯其原因及內容,實為向無道政府爭取人權,乃儒生一律稱之為『叛逆』,此一歪曲術語,阻遏了中國文化千年應有的進步!吾人豈可不資以為鑒戒 。
」意思是說,仁本來有其普遍性,但儒家被統治者收編了之後,仁就成了統治者的專利。官府做好事,叫做施恩、叫做仁政。人民守規矩是本分應該,否則就是「刁民」。向無道政府把權力要回來,是人民的權利,而不是「叛逆」。
周德偉論監察權的存廢,書摘請見
下一篇
,在此整理其要點:
(1)所謂監察權自漢唐以來就是獨立運作,乃是假象。好的御史不是沒有,只是很少,不具有統計意義。在大多時候,御史是「帝王及擅權大臣的工具爪牙而已」。
(2)其他民主國家,彈劾權屬議會,針對政務官制訂、執行政策有錯誤而為之,若有犯法部分,由司法機關處理。各級公務員若有犯法,交由法院審判。若有違反行政命令者,由行政長官懲處。彈劾權交立法院,檢舉權交給人人民與司法檢查處,行政懲處由行政長官行駛,司法審判權由各級法院審理,如此權責劃分之後,並無監察權存在之必要。
不論監察院長、監察委員或其他中華民國公民,當然可就監院存廢提出自己的看法,重要的是,得把道理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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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建立一個保障人權之制度──論監察權之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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