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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更生指南的教養守則:從看見心裡的傷開始──黃致豪 |《教出殺人犯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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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
我曾有位鑄下大錯、傷害過許多人,而被司法體系與社會公論共指為「毋庸在意程序瑕疵,應速審速決」的當事人。判決確定後,為了平息社會公論,法務部很快將他送上刑場槍決。其時,距離判決確定僅短短十八日。
最高法院破例提訊這位當事人到法院進行最終言詞辯論(俗稱生死辯)的那一天,我們辯護律師團實際上已經與當事人相處有數年光陰。但我們並不知道,當天他會在法庭上憑著自己的意氣發言。
當天辯論主軸用白話的說法,自然是「被告該不該死」;若以法庭中矯揉造作的「偽」法律術語來說,則是「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辯論。之所以說「教化可能性」是偽法律術語,是因為綜觀臺灣法律,其實從未有過此一名詞,自然也無從定義,更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把這種不確定的概念拿來和剝奪生命的判決做出連結的空間。
這位當事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除了對被害人與家屬,以及社會表達歉意之外,還花費相當的時間在法官面前指陳受刑人在監所中所受的非人待遇,實則讓這些螻蟻般的受刑人根本無從反省、表達歉意,哪怕想用自己僅剩的勞力方式贖罪亦不可得。
在言詞辯論時,我在最高法院合議庭面前提到「教化可能性」這件事。我說:如果法院對「教化可能性」這個概念是認真的,也試圖尋索一個理由給予罪大惡極的犯罪者一個更生機會,那麼被告在法庭上的發言或許已經證實了教化可能性是存在的。數年的囚獄時光,讓他看見了生而為人的荒謬與困境;從堅持己見到公開道歉,從冷漠無情到心繫他人。最後,他甚至願意用自己人生最後一段公開發言的時光,將受刑人的遭遇公開揭露。
我繼續向合議庭說:我們沒有人想淡化被告所鑄下的大錯、造成的傷害;但如果庭上的各位真心有意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想被告的發言可以看作是他乾涸心田裡長出的一葉嫩芽。
但我沒有機會向法院訴說的,則是我們辯護律師團的成員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透過仔細的蒐證、訪談、無數次律見所看見的被告與他心裡的傷。
逝者俱往,但當事人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傷害影響至今想必仍在。因為這個案件也深受社會撻伐的我,卻也還記得在某次律見時,被告對我細細、悠然地陳述他二十歲之前人生的所有細節 ─── 那些恨意,那些不理解與疏離,以及對於那些願意接住他生命的高中導師與同學們的感慕。
氣力放盡的我,只是靜靜地聽。
聆聽很難。
嚴格說來,《教出殺人犯Ⅲ》這本著作所提出的兩個重點並不難理解:「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化)」以及「人都有被聆聽、被注意、被認同、被愛的需求」。
從上述主軸出發,作者論及更生矯治可能性所提出的重點步驟,包括以傾聽為始、讓更生者全面宣洩負面情緒(亦即犯罪時所賦予自己的「正當化」事由)等實踐方法,其實都與近代司法心理學相關研究結果和主張殊途同歸,包括認知會談(cognitive interview)、行為矯治理論,乃至認知行為療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CBT)宗師貝克醫師(Dr. Aaron D. Beck)所提出的「理解加害者的憤怒」(可參見《忿恨的囚徒》[Prisoners of Hate]一書)等。
這些重要的研究與主張都在在訴說同一件事:人是有可能改變的。但當事人找到自主改變的動力與契機之前,需要對自己的困境(包括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錯、假性反省/懺悔,有如書中美達大和的案例)有所覺察。要出現那樣的覺察,首先必須讓他有機會把內心的「負面情緒」排光。這一切,始於聆聽。透過聆聽的方式,讓這些人心裡的傷痕在負面情緒的偽裝水位退去後,真正被看見。
聆聽二字,說來輕易,但在這個眾生不等、凡事從速的社會,何其困難?尤其是面對那些身陷囹圄,一路行來早已習慣被他人否定也否定自己的受刑人,又有誰願意聆聽?
就此以言,向來對於教化資源錙銖必較的臺灣矯治機關,如果真的在意「矯治」二字,或許確實有必要認真考慮作者在本書之末所提出的五點建議。但在那之外,我更想進一步指明的是:本書所提到的相關基礎概念與步驟技巧,或許同樣迫切需要傳授給所有身陷於家庭、親子關係困境當中的成年人們。
畢竟,對那些需要面對自己生命傷痕,正面凝視身旁惡水的人們,如果可以在他們即將跌出這張稀疏的社會安全網之際,透過聆聽而減少一個未來的犯罪人,那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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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教出殺人犯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