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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撿屍——眼前的睡美人,居然是一具「喪屍」?|《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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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無糖律師 |
圖片來源:Pixabay
酒吧睡美人,夜店好撿屍?
某日,阿明在酒吧邂逅了剛與男友分手的牙牙。阿明見機不可失,提議要陪牙牙喝個痛快。牙牙因心情惡劣,喝起酒來毫不節制,最後不勝酒力,醉到不醒人事。阿明便趁此機會,把牙牙帶回家「生米煮成熟飯」。
隔日牙牙驚醒,發現自己衣衫不整地躺在阿明床上,當場崩潰。前腳一離開阿明的家,牙牙立刻到附近的警察局報了案。
有些男人會在夜店外面徘徊,專門尋找像牙牙這樣喝到爛醉的女孩,想趁機帶走揩油。不論是帶回家、帶到旅館房間,甚至帶到暗巷上下其手,這樣的行為就是傳說中的「夜店撿屍」。無論是「姦屍」(發生性行為),或是「撫屍」(上下其手吃豆腐),法律上都會有後果。
刑法上有所謂的「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當加害人趁著被害男女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時,向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前者可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後者可被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牙牙因貪杯導致「昏暈、酣眠、泥醉」,屬於一種「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致使她無法產生同意性交的理解,也無法有抗拒性交之能力。阿明則趁牙牙處於這種狀態時,向她為性交行為,即觸犯了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乘機性交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主動造成的,可就更嚴重了!假設阿明為了確保牙牙會乖乖就範,故意強灌牙牙酒水,甚至在酒裡面加入安眠藥,再趁其意識不清而性侵得逞,阿明將成立強制性交罪或以藥劑為之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對方謊稱被撿屍,被栽贓的你該如何自保?
還在念大學的小奇一直熱衷於夜生活,平時只要隔天早上沒有課,當天晚上一定能在夜店看到他。某一晚,小奇在夜店遇上美豔大方的Apple,兩人一拍即合。酒過三巡後,Apple向小奇提議到她家過夜。小奇欣然答應,心中滿懷期待。
一進到Apple的家,Apple果然馬上向小奇發出猛烈攻勢,讓小奇順利在當天晚上「轉大人」。沒想到,隔日Apple的男朋友無預警來訪,進門後看見衣衫不整的兩人,怒不可遏。Apple連忙謊稱是喝醉後被小奇強暴,Apple的男友二話不說,立即把無辜的小奇痛扁一頓,扭送警察局。
床笫之事遇到爭議最難解,因為當事人把門關起來,沒人知道裡面發生了什麼事,實際的真相恐怕只有當事人最清楚。那麼,如小奇在夜店遇上了肉食女Apple,又陰錯陽差地被Apple的男友誤會,他要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呢?
小奇仔細回想,在回Apple家的路上,都是Apple緊黏著他,抱著他狂親。在進入Apple居住的大樓之前,兩人還一起到樓下的便利商店買保險套,皺巴巴的收據就夾在他外套口袋裡。
即便Apple事後去醫院就醫並採集檢體,頂多證明她和小奇的確曾經發生過性行為,並不能證明性交行為的發生違反她的意願。
小奇只要請求警察去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拿出Apple和小奇摟摟抱抱地回家、一起到便利商店購買保險套等紀錄,Apple胡亂主張被小奇「強制性交」的說法,可能就不會被法官採信了。
回看一開始來到事務所的那對母子,靦腆的年輕弟弟有辦法自證清白嗎?問題的根本在於當事人是否能找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兩人一起購買保險套的證明等,都可以作為兩情相悅的佐證。因為當時的性交現場不可能被還原,法官也只能藉著這些間接證據來形成心證以為判斷。
會客室外的律師真心話——
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具屍?如果你不確定眼前的人到底是個活人,還是一具「喪屍」,勸你明哲保身,趕緊收拾細軟走人!畢竟江湖傳言道,被喪屍咬了一口之後,通常自己也可能變成喪屍啊……
誠心建議戀屍癖患者,趕快戒除這個惡趣味,回到陽氣滿滿的世界,好好和活人相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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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24則感情法律學分,教你避開陷阱,降低傷害,遠離戀愛鬼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