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憲實
唐太宗的貞觀時代,以人為本,不僅是一種國家建設理論,也是一種政治實踐。我們以貞觀司法問題為例,看看以人為本思想的落實情況。
減少死刑
我們先從法律制度入手,考察以人為本在貞觀時期的落實情況。因為法律制度涉及所有人,是否以人為本,通過法律最容易檢驗出來的。
隋朝的時候,隋文帝的法律開始還比較公允,後來變得嚴峻起來,到隋煬帝時已經十分嚴苛,是典型的嚴刑峻法,法律甚至規定偷盜一斗米即可殺頭。一條人命不值一斗米。
唐高祖武德時期修訂隋朝的法律,主要是恢復隋文帝前期的法律。唐太宗即位,也開始讓長孫無忌等人修訂法律,以人為本的思想得到一定的體現。根據唐太宗的指示,取消了五十多種死刑,犯這種死刑的人改為斷右腳。後來有人反映這樣的刑法也太殘酷,唐太宗反思後,認為肉刑早就取消了,現在等於恢復,確實有問題,決定改為流刑。再後來又經過房玄齡的修改,《舊唐書•刑法志》說,在唐太宗時期,死刑比古代減少了一半。
為什麼要減少死刑的數量?因為重視生命。人是最重要的資源,人死不能復生,所以要盡量減少死刑。
慎重執行死刑
貞觀五年八月,河內人李好德得心疾,按現在的說法就是精神病,一旦發作,就胡言亂語,有自大妄想狂的症狀。但是在當時,這就是嚴重的罪行。於是,李好德被抓進監獄。大理丞張蘊古認為李好德有精神病,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太宗也決定不再追究。張蘊古說服了皇上,很高興,跑到監獄裡告訴了李好德,還跟李好德一起下棋。結果,這個情況被御史發現,並告發,說李好德的哥哥跟張蘊古關係密切,這是有意放縱。皇帝勃然大怒,認為張蘊古出賣自己,洩漏禁中語,立刻下令斬張蘊古於東市。手下的人行動迅速,立刻執行。
事後,唐太宗後悔了。張蘊古有罪,但罪不至死,現在就這樣被殺了,是錯誤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如何改正已經發生的錯誤呢?他決定給張蘊古恢復名譽,讓他的兒子做官。但是,這些就夠了嗎?不夠。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防止這樣的錯誤重犯。當時皇帝怒不可遏,而喜怒哀樂是人之常情。李世民平時不怒自威,現在龍顏大怒,誰敢阻攔?就是有人敢於阻攔,能攔得住嗎?防止皇帝發怒顯然不可能,可能的只有不執行皇帝做出的錯誤決定。
於是,一個在當時很高明的計畫出台了。凡是死刑犯,下達死刑命令的時候,不能立刻執行。京畿地區,要反覆五次上奏,地方的要反覆三次上奏。這就是三覆奏和五覆奏制度。這種制度,就是面對死亡處決,要盡力謹慎,要給皇帝留下反悔的機會,給生命留下可能的機會。
貞觀時代的理性行政精神再次得到體現。《舊唐書•刑法志》記載:「自是,全活者甚眾。」很多生命因此得到保全。這很令人感慨,這是用制度來限制君王因自己的喜怒哀樂而犯錯誤的生動例證。對於一位皇帝,對於這個時代的最高統治當局,他們能做出令世界矚目的成績,是因為他們的理智能夠限制情感,是因為他們能夠實現自我克制。張蘊古一人冤死,換來眾多人的再生。張蘊古沒有白死。
限制執行死刑
李世民的貞觀時代,還有一系列限制使用死刑的規定,目標都是盡量減少死刑的宣判。比如,當時規定,宣布死刑是要講究日子的,在如下的日子裡,不許進行死刑宣判,當時不稱宣判,而是稱奏決。
首先,從立春到秋分,不得奏決死刑。這樣,半年就過去了。
其次,大祭祀,每月的第一天和第十五天(朔望)、上下弦、二十四節氣、雨日、夜裡、假日和祭屠日等不許奏決死刑。祭屠日,也叫祭屠月,指一月、五月、九月,這幾個月不能屠殺生命。所以在唐代,奏決要查日曆,限制很多。
這些制度保障,是古代慎刑精神的表現,與此同時,充分表現出對生命的重視。
避免對生命的傷害
把原來死刑變為斷右腳,人雖然沒有死,但勞動力大受損害,於是再改為流放。
有一次唐太宗看了一本醫藥方面的書,叫《名堂圖》,上面畫著人體結構圖。唐太宗看了以後,很動感情地說:人的五臟六腑全長在後背上,我們現在的刑法卻有杖背這一條。唐代的刑法有五刑,就是笞、杖、徙、流、死五種刑罰。笞是一種小的尺子,杖是長一點的棍子,多粗多長都有規定。怎麼打法,犯什麼罪打多少下,唐代的法律上都有規定。這笞和杖在此前是打大腿和後背的,太宗看了這醫書後,下詔不許再杖背,只能打大腿。這仍然是著眼於生命。生命不要輕易去剝奪,也要盡量減少傷害。本來要你受點皮肉之苦,結果打成殘廢,說起來是個人的損失,從根本上看,也是國家的損失。
改革法律制度,基於重視人的生命。犯罪的人畢竟是少數,所以輕重無所謂,這種想法就是輕視生命。法律涉及所有人,特別涉及民眾。唐太宗時期修改法律,擯棄了隋朝時的嚴刑峻法,在中國法制史上被大書特書,不僅在於法律條文的系統化,還在於他的重民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了落實。
這個制度裡表現出的以人為本,當然不可以單單看作是李世民的個人作用,貞觀君臣都在貫徹理性行政,這是一個時代的基本精神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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