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輕鬆直擊】中國歷代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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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法律講堂》最年輕的主講人秦濤,繼暢銷
 書《權謀至尊司馬懿》後又一力作
★榮獲中國《法治週末》2012年度十大法律圖書

從沒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驚悚、懸疑、無釐頭;
從沒有小說或故事──蘊含如此豐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識;
可以讀得非常開心──徹底鬆弛大腦,跟著劇情爆笑和傻樂;
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運轉大腦,隨時把握書中論辯的邏輯與思路,隨時思考書中案例的情節與隱喻!

法律史的真諦在於傳播法律文化,在於用傳統法律中優良的「文」,如仁義、孝慈、誠信等去「化」天下。如何將高深的問題通俗化,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數千年一脈相承的良法美意,方能為大眾所喜聞樂見──本書可謂是這方面的大膽嘗試。

書名以「別笑」二字為題,或許正是對譏笑者的宣言:一部能讓平頭兒百姓讀懂的法律史,你笑也得這樣寫,不笑也得這樣寫,不服你整一個出來瞅瞅!作者化身為「聊公」,引領讀者游息於上古至清末五千年的法律現場,令人如臨其境,往往怦然心動;所言所論,既古樸莊重,又幽默清新,讀之莫不捧腹;所思所想,既有正史為證,又有自由心證,更是才情學識的自由揮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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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采書摘

十三歲少女殺人未遂事件

◎秦濤

  時間進入宋朝。宋朝堪稱中國歷史上最富有的朝代,一幅《清明上河圖》充分反映了東京汴梁的昔日夢華。如果你仔細看《清明上河圖》,就可以發現虹橋右側最右端的兩個人,分別就是喬裝成宋人模樣的聊公與某甲。

  當時聊公在跟某甲說:「兄弟,這麼多年來我一直頗覺得對不住你。今日有個美差,想讓你走一遭,不知如何?」

  某甲:「啥美差?我怎麼覺得你又沒安好心?」

  聊公:「登州某村缺個男一號,你去演吧。」

  某甲:「啥劇情?」

  聊公:「結婚和洞房的戲。娶一房小媳婦兒,年輕漂亮水靈著呢,而且還有激烈的床戲哦親~」

  某甲狂點頭:「我去我去!」兩人嘮嗑的這當兒,一個叫張擇端的傢伙在遠處畫了一幅畫,把他們都畫了進去,這就是後來的《清明上河圖》。

  西元一○六八年,北宋熙寧元年的一個夏夜,登州某村。某甲醉醺醺地摸進洞房,倒頭酣睡。他剛娶了個小媳婦兒阿雲,今年才十三歲,還沒過門。不過上次兩人見過一面,阿雲確實長得很漂亮。某甲大喊:「老天開眼啦,聊公不余欺也!」阿雲的老娘剛去世不久,阿雲還在服喪期間。不過某甲顧不上這些了,他趕緊跟阿雲履行當時的結婚手續。某甲幸福地躺在床上,期待著聊公所說的激烈的床戲的到來。

  某甲的床頭,果然出現了一個纖弱的身影。一道閃電打過,慘白的亮光映照出這個黑影手中拿了一柄利刃。某甲大驚失色,正要說話,這個黑影舉起刀來,對著某甲劈頭蓋臉砍了下去。某甲在床上掙扎折騰,慘叫連連,用手格擋,身上被砍中無數傷痕,鮮血染紅了床單。黑影跟瘋了似的,連砍幾十刀。

  某甲實在受不了了,一躍而起,慘叫一聲:「聊公!你個挨千刀的!這就是你所說的激烈的床戲嗎?!」黑影見某甲如此悍勇,一怔,隨即奪門而出落荒而逃。

  第二天,司法機關正式介入調查。首先是傷情鑒定:某甲身上受了十多處輕傷,但是有個手指頭被砍掉了。其次是現場的勘驗:根據現場種種情況來判斷,犯罪者應該是女人或小孩。種種嫌疑,最後鎖定在了某甲未過門的妻子──阿雲的身上。

  負責審理這個案子的,是登州知府許遵。許遵派人前來調查阿雲,阿雲不承認。許遵剛要讓人大刑伺候,阿雲非常害怕,趕緊一五一十招供了。

  原來,阿雲的這樁婚事是由雙方家長所定,阿雲並不知道某甲到底是啥樣的一個人。那天,阿雲見過某甲之後才發現,某甲面貌極其醜陋,已經到了讓人看一眼就吐一次的地步了。阿雲非常害怕,心想:要是嫁給這個男的,還不如死了呢,那有什麼辦法可以不嫁給他呢?對了,我把他殺了,不就可以不嫁給他了嗎?想到這兒,阿雲操起一把刀,來到某甲房間,這才發生了前面的一幕。

  案情其實非常簡單,但是本案卻堪稱大宋王朝第一案。好,考驗各位的時候到了。在許遵判決之前,聊公把與本案有關的宋朝相關法律規定羅列如下。您親自下個判決,看看本案究竟應該怎麼判決。

  1. 謀殺親夫,屬於十惡之中的惡逆,不論是否造成傷害結果,一律斬刑。

  2. 一般人之間的謀殺,徒三年;造成傷害結果,絞刑。

  3. 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所謂「所因之罪」,指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許遵聽罷阿雲的招供,長歎一聲:苦命的孩子!雖然阿雲並沒有殺死某甲,砍掉一個手指頭也就算個輕傷。但是根據本朝《宋刑統》的規定,首先,妻子謀殺親夫,屬於「十惡」罪,罪在不赦,斬刑;其次,就算阿雲與某甲沒有夫妻關係,按照法律規定,謀殺罪雖然沒有殺死人,但是造成傷害結果的,絞刑。無論如何,看來阿雲都難逃一死!

  許遵正在長吁短歎之際,法律史達人聊公前來拜訪。聊公先神秘兮兮道:「告訴你一個絕密情報,你上司很看重你的法律才幹,有意提拔你去大理寺哦!所以你要好好表現,抓住這個機會為民請命!」許遵眼睛一亮,隨即又問:「此案過於棘手,要想讓阿雲有條活路實在不易。還請聊公指點一二。」

  這點小事,當然難不倒聊公,聊公說:「第一,你先把這案子打成普通人之間的殺傷行為,只要不在『十惡』之列,就好辦得多;第二,阿雲的自首情節,可以納入考慮。」許遵茅塞頓開,文思如尿崩,宣布開庭審理。

  許遵作出以下判決:

  第一,《宋刑統》規定,服喪期間的婚姻無效。阿雲在服喪期間被嫁出去,婚姻無效,因此與某甲不存在夫妻關係。本傷害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傷害案件。

  第二,阿雲一受訊問,立即招供,構成自首情節。根據《宋刑統》「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的規定,可以免去「所因之罪」,從而減謀殺二等論處。

  許遵把初審意見和案件上報,審刑院與大理寺接手本案。案件由地方升級中央。

  審刑院與大理寺經過複審,認為阿雲謀殺某甲,證據確鑿;阿雲的招供,不構成自首,也無法適用所謂「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的規定。但是阿雲在服喪期間婚嫁,是可以考慮的量刑情節。最後的複審結果是:判阿雲絞刑。刑部複核之後,同意審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便將這個結果呈遞宋神宗。

  宋神宗也沒有對此結果表示反對,但是下特赦令允許阿雲家出錢為阿雲贖罪。按理來講,此案到此可以終結。但是,許遵的折騰,使得本案悄然升級。

  阿雲被判絞刑,之前在初審中錯誤適用法律的法官許遵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許遵不服,決定為阿雲或者說為自己辯護到底。許遵對大理寺、審刑院的判決提出異議。他的反對理由是:「『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此乃法律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出於別的原因而造成傷害結果而自首,那麼這個『別的原因』如果也構成犯罪則可以免去這個罪,只就傷害結果論罪。阿雲因謀殺而造成傷害,同時她又自首,那麼這個『謀殺』就可以因自首而免罪,只需要按照故殺傷來定罪即可,也就是減謀殺二等論處。」

  宋神宗動了惻隱之心,詔令刑部複審。想不到,刑部居然公然對抗神宗皇帝的特赦令,並且指責許遵枉法裁判,要追究相應責任。不得已,宋神宗下了一道敕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這就等於公開支持許遵的意見。

  許遵聽了聊公的話,為阿雲辯護到底,果然被提拔到大理寺工作。但是御史台卻不買這個帳。御史台彈劾許遵枉法裁判,不宜擔任大理寺的職務,請求神宗罷免許遵。許遵勃然大怒:「我許遵究竟有沒有枉法裁判,不是你御史台說了算的。我問心無愧,皇上要是信不過,可以下兩制議。」

  所謂兩制,是指內制翰林學士與外制中書舍人。到這裏,案件再一次升格,神宗皇帝下兩制議阿雲殺夫案。

  兩制也很快分成了兩派。左派王安石,支持許遵;右派司馬光,支持刑部。

  司馬光認為:「殺人未遂造成傷害結果,這本來就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怎麼能夠拆分成『謀殺』與『傷害』兩個罪名?所以,『謀殺』當然不是『傷害』所因之罪,自然也就無法因為自首而免除。」

  王安石反駁:「咱們來看一個具體條文:『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謀殺、已傷、已殺分明就是三種獨立的情況,為何不能說謀殺是傷、殺之因?」

  兩邊爭論不休,宋神宗站在左派一邊力挺王安石。但是群情激憤,紛紛要求由兩府再議。宋神宗說:「律文甚明,不須再議。」群臣哪肯甘休?於是只好由中書省、樞密院二府合議。二府合議的結果,仍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前後拖了已經有一年時間,這一年整個中央核心的運轉中心就是這位名不見經傳的小女子阿雲。最後沒有辦法,宋神宗用敕令再次把案子壓下來:按照朕之前頒布的那個敕令來辦事。

  後來宋神宗死後,王安石倒台,司馬光上台,又按照之前的意思予以改判。到這裏為止,整個案子才算最終塵埃落定。好,案子並不複雜,但是為什麼可以號稱大宋第一案呢?

  阿雲案的整個經歷,聊公已經進行了最大限度的簡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翻看《宋史‧刑法志》等材料。在本案中,論辯雙方所體現出來的高度的法律素養和法理學養,以及宋朝司法制度的高度發達與文明,想必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華法系之高度發達,其內核精神並不在於包公和展昭,而在於朝堂之上的這種論議。

  枝節雖多,我們仔細一縷,可以發現其實就這麼幾個。

  第一,從律法之爭到禮法之爭。

  本案爭論的幾個法律細節,一個在於阿雲謀殺某甲,究竟算不算妻子謀殺親夫;一個在於阿雲被訊問之時招供,是否算自首以及對於謀殺能否適用自首。對於這幾個問題,王安石一派主要糾纏於法律規定,而司馬光則直接開始引用條文背後的「禮」的精神。司馬光認為,夫乃妻之天,此乃三綱之義。僅僅因為某甲長得醜陋,就隨便拔刀砍人,天理何在?對於此點,王安石派只能從條文上反駁,很難傷其實質。

  第二,從律敕之爭到變法之爭。

  宋神宗下的敕令,無論刑部還是司馬光一派,均不予承認。司馬光認為,律乃祖宗成制,不可以敕破律。否則的話,祖宗定的大法都不作數,後面的皇帝隨便想一齣是一齣,把老祖宗的良法美意破光了,那還得了?而王安石則力挺神宗皇帝的敕令,認為「祖宗不足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似乎司馬光是嚴格的法治主義者,更為可取。但是,這兩派之所以如此紛爭,很大的原因在於對變法的不同意見。當時,王安石正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之下準備變法,而司馬光則反對變法。如果敕能破律,那麼將來變法的道路就通暢得多;如果敕不能破律,那麼變法就是紙上談兵。

  換句話講,「阿雲案」唯一的局外人,就是阿雲。

──摘自《聊公案: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之七「唐宋:百川歸海的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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