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輕鬆直擊】中國歷代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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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法律講堂》最年輕的主講人秦濤,繼暢銷
 書《權謀至尊司馬懿》後又一力作
★榮獲中國《法治週末》2012年度十大法律圖書

從沒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驚悚、懸疑、無釐頭;
從沒有小說或故事──蘊含如此豐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識;
可以讀得非常開心──徹底鬆弛大腦,跟著劇情爆笑和傻樂;
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運轉大腦,隨時把握書中論辯的邏輯與思路,隨時思考書中案例的情節與隱喻!

法律史的真諦在於傳播法律文化,在於用傳統法律中優良的「文」,如仁義、孝慈、誠信等去「化」天下。如何將高深的問題通俗化,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數千年一脈相承的良法美意,方能為大眾所喜聞樂見──本書可謂是這方面的大膽嘗試。

書名以「別笑」二字為題,或許正是對譏笑者的宣言:一部能讓平頭兒百姓讀懂的法律史,你笑也得這樣寫,不笑也得這樣寫,不服你整一個出來瞅瞅!作者化身為「聊公」,引領讀者游息於上古至清末五千年的法律現場,令人如臨其境,往往怦然心動;所言所論,既古樸莊重,又幽默清新,讀之莫不捧腹;所思所想,既有正史為證,又有自由心證,更是才情學識的自由揮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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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采書摘

竹片上的法律

◎秦濤

  秦朝為後世詬病,所以法律文本流傳下來的太少太少。這樣一個厲行法治的王朝,後世沈家本寫煌煌巨著《歷代刑法考》的時候居然寫得比較簡略。聊公有次與沈公聊及此事,沈公一聲長歎:「文獻不足故也!」遺憾之情溢於言表。

  後來沈公老去了,聊公活了下來,有幸目睹中華百年來的窩囊史和偉大史,直到一九七五年的初冬。

  一九七五年初冬的政治氣候,一如這天氣般寒冷,雖然聊公知道春天不會遠了。這個季節,在湖南的雲夢,某大隊知識青年張澤棟正和大隊裏其他人一樣挖水渠。臨近傍晚,他收工回去的時候發現新挖開的水渠旁一段青黑泥土。這種泥土叫做青膏泥,經常被古人用來封墓葬。張澤棟不是等閒人物,一眼看出問題所在,便打賭道:「這裏保險有古墓。」於是開鋤就挖。

  這一挖,挖出的就是雲夢睡虎地秦簡。一九八九年挖出雲夢龍崗秦簡,二○○二年挖出湘西里耶秦簡。這些秦簡,造成了秦史(尤其是秦法制史)研究界的大地震,無數著作一夜之間被完全推翻,無數新人靠著對這些第一手資料的整理和分析而躋身學界占得一席之地。如今誰再談秦史而不語及這些秦簡,出門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下面,聊公就領著大家出入各大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近距離一窺這些秦簡的真面目。

  聊公首先隨風潛入的乃是湖北省博物館。在強忍住對稀世珍寶越王句踐劍和曾侯墓編鐘等視而不見的情況下,聊公毅然來到了睡虎地秦簡的展處。聊公伸出手去,穿越過防護設施和展櫃玻璃,摸了摸這些古老的秦簡,一種歷史的蒼茫感油然而生……(兒童請勿模仿)

  這些竹簡還不足一根手指的寬度,長度與正常的筷子近似,總數大約有一千一百多枝,總計近四萬字,都是秦篆,大約是用毛筆蘸了墨書寫上去的,字跡很清晰。就是這近似一篇碩士論文字數的東西,引起了中國歷史界的大震盪。

  聊公細細看旁邊的說明。這批竹簡出土於湖北雲夢城關睡虎地第十一號墓,墓主人叫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前二六二年),死於秦始皇三十年(前二一七年),歷任與司法有關的職務。這些竹簡都是墓主喜根據工作需要抄錄的戰國末年到秦朝統一以後的法律令文書以及少量編年史、天文曆法方面的材料。聊公看了看這些法律文書,大約可以分為四類:

  一、秦律十八種,包括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十八種秦朝單行律。內容相對比較完整,涉及到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知道每種律是幹什麼的,請查閱百度百科「睡虎地秦墓竹簡」詞條。不過光看名字就可以糾正我們對古代法律的一些偏見了:中國古代並不是光有刑法。引幾個條文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他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 這是《田律》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 這個是《均工律》關於官府工廠培教學徒「新工」的年限和提前學成的獎勵制度。

  二、《秦律雜抄》。這是對律文的一個抄錄,類似於今天準備司法考試時候市面上有賣的小學科重點法條之類吧,包括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十一種,關於軍事的居多。我們看到這裏面有一個《牛羊課》,這個「課」是怎麼回事呢?下面再說。不過先抄一段在這裏大家有個感性認識:

  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 這是《牛羊課》中關於牛羊飼養中的懲罰和激勵機制。

  三、《法律答問》。這是以問答形式對律文、術語和律文意圖的一個法律解釋,前面我們已經見識過了。依舊引一段:

  百姓有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予者不論;和受質者,予者□論。

  ── 這是根據「廷行事」對某條法律條文的一個解釋。這一條是對於因為百姓欠債而進行強迫還債的條文,沒說不適用於政府官員。

  四,《封診式》,這是審判原則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案例。像我們上面講的那個關於麻瘋病的案例就是從這裏改編的,原文節錄在下面以免被我誤導:

  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嚏。肘膝□□□到□兩足下奇,潰一所。其手毋□,令澹,其音氣敗。癘也。

  ── 這是一份「爰書」,上面說過了,即司法過程中的筆錄,可以是勘驗鑒定報告等。這一段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秦朝的物證技術。

  以上呢,就是關於睡虎地秦簡的概況。就是這些記載在竹片上的法律,讓我們看到了古人的生活經驗,古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古老東方法律的初級階段的面貌。儘管僅僅是個初級階段,但如果你帶著同情和理解的心態去看,已經足以令我們感到震驚。

  好,下面我們看到的是龍崗秦簡。照例的,這裏展出的是一九八九年發掘出土的二百八十三枚法律簡,規定了關於禁苑、馳道、馬牛羊等等方面的事項。旁邊的說明上寫著「龍崗簡主要的法律條文行用於秦始皇二十七年(前二二○年)至秦二世三年(前二○七年)的十四年間」。嗯,這些是秦朝統一以後的後出法律了。

  引起聊公興趣的乃是特例獨行於竹簡之外的一塊木牘。這塊木牘長三十六‧五釐米,寬三‧二釐米,厚半釐米。正反面墨書秦隸共三十八字,聊公經過識別,將全文鍵錄如下:

  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這塊木牘乃是迄今為止能見到的秦律判決文書的唯一實物,聊公試將之斷句並翻譯如下:

  原文:鞫之。
  翻譯:二審判決。
  原文:辟死論不當為城旦。
  翻譯:判處一審論定辟死(人名)為城旦的論處無效。
  原文:吏論失者已坐以論。
  翻譯:一審誤判的官吏已經被法辦。
  原文: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翻譯:九月丙申日,沙羨縣丞某、史某赦免辟死為庶人,使其自由。

  好吧,聊公還沒有這個功力,這是參考的劉釗先生的《讀〈龍崗秦簡〉札記》。照劉先生的意見,以上就是一份完整的二審判決書了。怎麼樣,對司法官吏的要求很高吧?這是秦朝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來有效抑制司法腐敗的一個典證。

  接下來是發現於二○○二年五月間的里耶秦簡,里耶政府專門建造了一座宏偉的里耶秦簡博物館來收藏這批竹簡,可見其受重視之程度。湖北武漢與湖南湘西相去甚遠,不過這難不倒聊公。只見聊公作一個法,便已經身在武漢到長沙的火車上了。下了火車再倒長途汽車外加打出租,很快聊公便已經身在里耶秦簡博物館門口了。

  里耶秦簡共三萬六千餘枚(請注意前面引起史界地震的睡虎地秦簡的枚數),計二十至三十萬字,時間與龍崗秦簡近似,內容比較龐雜。目前對這批秦簡的研究幾近於空白,有興趣而且對自己有信心的有為青年們大可以去此領域一展拳腳。這批秦簡的研究,保守估計可以使復活秦王朝成為可能。

  作為一個里程碑,我們有必要來回顧一下秦朝之前「法」的發展歷程。

  我們知道最早誕生的乃是禮起於祭祀,刑起於兵。最早刑無定法。有官司,先把你拉去審。證明你的確犯罪,那就內心大致裁量一下,看看「劓刵椓黥殺」這五刑之中哪個比較能與你的罪行相當,於是宣判。這就是最早的刑法,都是「以刑統罪」。

  時間的流逝逐漸展露出人類的理性。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使得司法者內心的裁量標準以文字的形式牢牢鐫在了歷史上,呈現在平民的視野裏。這時候究竟是以罪統刑還是以刑統罪我們不知道,但是肯定已經發生了過渡。

  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乃是李悝的《法經》。在這部法裏面,已經按照罪名或曰相關的領域來組織法典的編纂了。以前的「大辟之屬有多少條罪,宮之屬有多少條罪」已經不見了,而是成為「盜」這個門類下有多少相關法條,每種盜罪相應判什麼刑罰。這樣的法條結構模式,已經與今天類似。

  那麼到商鞅挾《法經》入秦,歷史進一步地發展。一個被日本學者稱之為「律令法體系」的法律形式體系逐漸成型。商鞅變法,其法律工具乃是「令」。什麼叫「令」呢?就是國家出台的政策的實施細則和辦法,具有強制性。這樣的法律形式,特點是靈活。在《商君書》裏面,我們可以看到《墾令》《為田開阡陌令》等大量的令。每個令也許都只管一時一地,而未必需要長久的遵守。簡單來講,這些令都具有特定時期的歷史使命。戰國時代,任何國家每天都在大量地生產出「令」作為調節國家生活的工具。

  商鞅並不滿足於此。「黃帝四經」之首是《經法》,《經法》首句便是「道生法」。作為道家末流的法家代表,商鞅們所追求的並不僅僅是「令」調節國家生活的麻利和高效,這樣的話與縱橫家們通過口舌來撬動國際局勢使之瞬息萬變有什麼區別?法家更追求的乃是道的人間代表,恆常而不易的「法」。所以商鞅作出了一個大的改革,真正的一字千金之改──改法為「律」。

  律是什麼意思呢?乃是標準的「音」。古人定音,這個音不是相對的,是絕對的。古有十二律,我們所說的「黃鐘大呂」,就是十二律中的兩個音。音高到什麼位置可以叫黃鐘可以叫大呂,乃是確定的。怎麼定這個音呢?古人用一種「琯」──乃是以玉特製的樂管──十二支(簡陋的便以竹管),有長有短,都是有定制的,插在地裏。長短參差的一面在地下,齊平的一面露在地上。裏面填上蘆葦薄膜燒成的灰(因其最輕,叫做葭灰)。插的地方有講究,須是西北的陰山腳下,周圍蔽之以布幔,外面築室,以保證吹不到風。這是用來勘候地氣。

  好了,到了冬至,冬至一陽生。陽氣一生,第一根最長的管子(九寸長,因九乃陽數之極)裏的灰自動騰出並發出一種聲音,這種聲音便叫「黃鐘」。時間子時,節氣冬至。這個音乃是其他十一律的基準。聊公拿著《漢書‧律曆志》給大家解說道。

  說了半天,這個跟「法」有什麼關係呢?因為律有一個「絕對標準」的意思在裏面,天下各類物,都要以此為基準,絕不可違犯。那麼我們前面又講過,早期國家打仗「師出以律」──跟著這種樂聲受指揮從而進退。也就是說,律成了一種「軍法」。這樣律又有了第二個意義:強制。當然,這些都是我們根據文獻記載來恢復古人理解中的語詞。大致隱約包含著「標準」和「強制」意義,而顯義又是「樂音」的詞語,就是律。這樣一個詞語,被商鞅加以利用,成為「法」的代名詞。《爾雅》解釋「律」的時候,說「律,法也」,把律與法等同。從顯義上看的確沒問題,但是翻譯所流失的便是隱義:標準和強制

  當然今天的法也有這兩個意義在裏面,但是當初未必有。最早的法,經常在「方法」「法度」的意義上使用。所以商鞅改法為律,使得律成為了國家生活的基準,成為了法的所有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種。我們看後來發掘的秦簡,許多都以「律」為名而不再叫做法了。

  那麼第二種,繼續保留下來的法律形式便是「令」。令主要針對一時之事而發布,時效性比較強。我們的教科書上往往說它「靈活」。靈活一詞的反義詞常常是僵死,而僵死乃是貶義,所以靈活常常會被理解為褒義。事實上不是。請大家在中性的立場上看待這個形容詞。要知道,「靈活」對於法律而言未必是好事情。

  第三種,乃是制和詔。制和詔乃是皇帝的命令。當然不是說皇帝隨便給個命令都可以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一定程序。

  第四種,廷行事。這個是官府成例,也就是以前的判例作為後案的參考性法律文件。

  第五種,課、程、式。課有考核之意,比如《牛羊課》就是對飼養牛羊進行考核的法律。程有規格之意,如《工人程》,式有格式之意,如《封診式》。

  總之,我們且記住商鞅改法為律的本意,記住什麼才有資格稱之為「律」。以及在律之下效力次大的乃是令,之下才是別的雜七雜八的制詔之類法律形式。這點我們必須牢牢記住。因為有些法律,它是如此基本,以至於我們忘記它是法律了;有些常識,它是如此熟悉,以至於我們忘記它是常識了。

──摘自《聊公案: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之三「秦:法治的理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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